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漫画/刘哲姝
频频被私教“放鸽子”,消费者可以说“不”吗?今天是全国第15个“全民健身日”,湖里区法院发布健身服务相关纠纷案件,聚焦预付式消费。自2020年至今,该院共受理30余件健身服务纠纷,法官以案说法,提醒消费者“避坑”。
张先生是一名健身爱好者,他与某健身房签订了《私教服务协议》,选择资深教练小高为其提供健身指导。签约后,健身房还为张先生配备了相应的健身团队,建立了专门的微信群便于双方沟通。张先生先后两次约课,但为他上课的并不是小高,而是由其他私教代课。2021年5月31日,张先生第三次约课成功,到了健身房,却发现团队失联,不仅人不在场,微信电话也全都联系不上。张先生独自一人从晚上7点多等到9点多,才收到教练小高的微信消息:“不好意思,我忘记跟你说了,我们部门改到今天团建。”张先生非常愤怒,与健身房沟通,向行政部门投诉。因协商不成,张先生起诉至法院,要求解约退款。
经审理,湖里区法院认为,健身房前两次课程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健身服务,第三次课程甚至未提前告知张先生无法提供服务,也未及时在微信群内答复,存在过错,严重损害张先生对健身房的信赖。由于双方已经发生较大争执,信赖基础实质上已经丧失,合同事实上难以继续履行,因此,湖里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《私教服务协议》,健身房应退还张先生剩余课程的费用。
【法官说法】
湖里区法院法官表示,在预付式消费中,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,设置加重消费者责任、减免自身义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应属无效。特别是健身服务消费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,必须以各方积极参与、沟通、配合作为履行合同的基础,不宜强制履行。因此在经营者违约的情况下,消费者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;而在经营者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情况下,消费者坚持主张解除合同的,法院可对其解除合同的诉求予以支持,但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、经营者所提供服务的情况等,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。
法官同时提醒,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应尽量选择信誉度高、规模较大的商家;明悉预付卡的使用范围、期限、功能、退款条件、违约责任等条款,特别是要关注商家终止服务、转让等限制性约定;妥善保管好办卡时签订的有关协议、付款发票等证据,便于日后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